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真诚地欢迎您通过"企业投诉"栏目,对自治县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您的投诉事项,我们将及时受理并转派涉及的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限时承诺解决。
1. 投诉须知事项:
(一)投诉事项应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
(二)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四)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受理范围:
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损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予受理范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我县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