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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 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累计不超过25天■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4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心的生育休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今年3月24日起施行,规定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对于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据了解,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其中的“每年”如何界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解答为,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其中,“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此外,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梁莹 周岐勰)
办理婚姻登记证须知    一、办理结婚登记须符合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当事人提交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三、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各提交2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四、办理复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本人离婚证。3、当事人提交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五、补办结婚证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2、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一份。【样式:证明 兹有我_(此横线上填写:当事人户口簿上住址)__,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与对方__(此横线上填写:当事人户口簿上住址)_,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_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特此证明 出证机关(加盖公章):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3、当事人提交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六、补领结婚证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如结婚证已遗失的须提交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3、当事人提交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七、办理婚姻登记查档证明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当事人提交4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可在现场照相)。【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除上述要求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证授权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1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可在现场照相)】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办理婚姻登记证,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2、本人所提交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更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不全的,当事人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补全证件。3、再婚当事人,属离异的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更正本人户口薄中的婚姻状况栏内容,并须同时提交本人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属丧偶的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更正本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内容,并须同时提交丧偶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登记。【常住户口簿审查内容包括有:1、户口簿第一页:公安厅户口专用章、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主姓名、住址、承办人签章、签发日期; 2、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如果审查内容有缺漏的,当事人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补填完整。】     环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8823105                                                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注: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