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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 男女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常住户口: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自愿结婚,双方亲自到场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有效证件;现役军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提交3张大2寸(6.0cm X 4.0cm) 近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户口簿和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等应当与本人实际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丧偶,须注为离婚”或“丧偶”。不一致的,须先到相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二、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 男女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常住户口。
(二)双方共同到场,完全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 三) 当事人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有效证件:各提交2张2寸 (3.5cmX4.5cm)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等应当与本人实际一致,须注为“已婚”。不一致的须先到相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补领婚姻登记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
(三)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当事人持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有效证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实际一致,须注明为“已婚”或“离婚”,不一致的,须先到相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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