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是指政府对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给予的一定补助资金,旨在鼓励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
其中,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小微企业】词语解释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小微企业在每个行业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主要是市价总值比较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词语解释
指以自然人为单位经营、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有经营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集中在住宿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中,是为人民提供最直接的产品与服务的企业。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居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词语解释
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家庭农场】词语解释
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一、农民工创业扶持补贴:
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条件:
1.农民工在河池范围内的县城区或乡村创办经营主体,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创办者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经营;
3.经营主体有固定经营场所,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
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镇居民等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条件:
1.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居民在河池范围内的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经营主体,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创办者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经营;
3.经营主体有固定经营场所,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
一、农民工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办理材料:
1.《河池市农民工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创办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
6.个人承诺书(未在广西其他县区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承诺)。
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办理材料:
1.《河池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创办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
6.个人承诺书(未在广西其他县区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承诺)。
农民工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点击下载《
河池市农民工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docx 》
《
河池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docx 》
《
个人承诺书.docx》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
| 收件与受理 | 0 |
否 | 受理 |
|
| 审查与决定 | 15 |
是 | 办理 |
收起 |
| 颁证与送达 | 0 |
否 | 反馈 |
|

1.申请人向经营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同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户或者申请人(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1. 办理地点:河池市环江县思恩镇金环大道9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3楼6号就业创业奖补窗口
2.联系方式:0778-8826120
3.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